立法法修正案

时间:2023-11-21 07:10:08
立法法修正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 (2015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规范立法活动,健全国家立法制度,提高立法质量,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保障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二、将第五条修改为:“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立法公开,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三、将第六条修改为:“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法律规范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

四、第八条增加一项,作为第六项:“

(六)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

第六项改为第七项,修改为:“

(七)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征用”。

第八项改为第九项,修改为:“

(九)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

五、将第十条改为两条,作为第十条、第十二条,修改为:

“第十条 授权决定应当明确授权的目的、事项、范围、期限以及被授权机关实施授权决定应当遵循的原则等。

“授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五年,但是授 ……此处隐藏32616个字……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二十五、将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三十六条,第一项修改为:“

(一)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返还财产”。

第五项修改为:“

(五)财产已经拍卖或者变卖的,给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变卖的价款明显低于财产价值的,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增加一项,作为第七项:“

(七)返还执行的罚款或者罚金、追缴或者没收的金钱,解除冻结的存款或者汇款的,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二十六、将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三十七条,修改为:“赔偿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赔偿请求人凭生效的判决书、复议决定书、赔偿决定书或者调解书,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支付赔偿金。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支付赔偿金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依照预算管理权限向有关的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支付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赔偿金。

“赔偿费用预算与支付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二十七、将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适用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有关时效的规定。”

本决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立法法修正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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