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从资产评估法看立法博弈
摘要:资产评估法草案经2006年提出后,经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至今难以出台。迄今为止,关于资产评估方面的政府部门的多重标准,各个行业间的行规壁垒,中央和地方间的各种利益博弈错综复杂,资产评估行业亟待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统一规范资产评估行业。在相关的立法上,代表各个方面的利益集团也深刻的影响着资产评估法的立法进程,均衡各方的利益、科学化法律化行业规范、使得经济发展更具有活力等等,是资产评估立法上需要面临的众多问题。
关键词:资产评估法立法博弈利益对抗趋富本能
一、关于立法博弈
立法博弈在我国是个新生词汇,在一般的看法,我国是社会主义社会,立法的本质是符合大多数人的利益的,少数服从多数,应该不存在博弈的现象才对。但在任何一个社会条件下,由于趋富本能的作用,社会财富总是具有一定偏向性的集中,资源量的缺少总是使得人们发挥自利本性,去尽可能占有社会资源。在整个社会条件下来看,具有资源优势的集团会尽可能占有资源来维护其优势地位,因此可能会造成资源的偏向性和社会发展方向的偏离。因此需要一种方式来实现利益的对抗,从而形成资源相对均衡化的局面,让社会发展的方式更加科学化。在法治国家,由于法律的规范性和国家意志性,从而成为利益集团维护其利益的重要手段,同时也成为各个利益集团争夺的焦点。而立法以其在法律生活中的重要性,成为利益争夺的重点,立法博弈应运而生。
在我国,关于立法博弈的主题自改革开放来,随着法治社会的建设,发展情况越发强烈,举个例子来说,劳动合同法的 ……此处隐藏23201个字……估机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评估机构履行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评估专业人员追偿。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应当委托评估机构进行法定评估而未委托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委托人在法定评估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选择评估机构的;
(二)索要、收受或者变相索要、收受回扣的;
(三)串通、唆使评估机构或者评估师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
(四)不如实向评估机构提供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的;
(五)未按照法律规定和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评估报告的。
前款规定以外的委托人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三条 评估行业协会违反本法规定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通报登记管理机关,由其依法给予处罚。
第五十四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评估行业协会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法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